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757號
抗 告 人 丁順卿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丁國祥等間因107年度監宣字第757號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6日監護宣告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特此裁定,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另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為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所準用。
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尚未表明抗告理由,抗告人應儘速補提抗告理由,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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