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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徐嘉宏
被 上訴人 張威揚
劉炳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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