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簡上,102,2020082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徐嘉宏
被 上訴人 張威揚
劉炳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許智暉」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智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民國108年11月6日判決之正本,其法官姓名欄「許智暉」之記載,係「陳智暉」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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