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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楊明琛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劉文欽
訴訟代理人 李詩楷律師(法扶律師)
林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說明終止與被上訴人間之租約後,有關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使用房屋所謂之「租金」、水電費及管理費等部分請求之法律上依據為何,且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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