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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被 上訴人 大儷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佑磐
人及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被上 訴人 林茂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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