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安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正
訴訟代理人 江柏萱
蘇郁絜
被 上訴人 范德淵
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律師
蔡松均律師
卓品介律師
上 一人之
複 代理人 賴柏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汪曉君」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智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45號民國108年11月11日判決之正本,其法官姓名欄「汪曉君」之記載,係「陳智暉」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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