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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 王忠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晚秀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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