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訴,1853,20190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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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影未來電影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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