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43號
上 訴 人 許志信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視同上訴人 許志仁
許禎珍
許志文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被 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14、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