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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7號
上 訴 人 韓奇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丰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67號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曾丰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1 萬3,799 元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132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
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8,132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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