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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榮琴即鴻裕冷氣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奇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而觀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係命上訴人應與原審被告陳信達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1萬3,799元, 及自民國107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11萬3,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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