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訴,350,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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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徐雲鵬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玲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78,000元,嗣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變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76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7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7,632元,尚應補繳8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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