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訴,4055,2019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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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元嬌
王志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祥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51,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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