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訴,4233,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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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233號
原 告 謝怡君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許亞哲律師
被 告 龔語婕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劉冠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4 年2 月1 日起任職訴外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航公司)人力處醫務部擔任企業內聘唯一之醫師,業務中包含以個人醫學專業,提供航空醫學及職業醫學相關意見(包括員工傷後/ 病後返工適任評估及復工建議、配工復工諮詢及停復飛等),但原告提供者僅為「適任性評估」供業務單位參考,並不具拘束力。

被告為任職華航公司之空服員,並任華航公司工會代表暨職安委員,對工會成員具一定之影響力,竟於未經合理查證而陳述惡意虛構之事實,或以聳動、偏激之方式為意見表達,而於臉書社團「沒花譙一譙」(為華航公司員工所成立,成員人數多達2946人之不公開社團)、「華航企業工會」(為公開臉書粉絲專頁,不特定人均可進入該粉絲專頁閱覽貼文)及「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皆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企圖使瀏覽者,對原告產生無專業、霸道之不良印象,已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更令原告受前開社團成員撻伐,已使原告之人格權及名譽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撰寫如附件1 所示道歉啟事內容,並公開發文於臉書社團「沒花譙一譙」、「華航企業工會」及「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㈢就訴之聲明第一項,如受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得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華航公司之內聘醫師,負責認定華航公司人員是否有適航性及職業災害,並擔任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委員,均涉及公共利益,且因原告處理及執行醫務方式實有可議,引起諸多華航員工向華航企業工會表達不滿,被告為華航企業工會職業安全委員,長期協助會員處理職災案件,方張貼系爭言論,系爭言論主要在向會員說明職災相關程序及表達華航企業工會對原告處理、認定適航性及職業災害方式之質疑,目的在於希望大眾注意隱存於華航公司內部之問題,進而改善華航公司員工之勞動條件,原告就職業災害、飛安醫務及勞工適航性之判斷,涉及華航公司之勞動條件及權益更直接涉及華航公司飛航安全,其處理及執行醫務之方式與態度本屬可受社會監督及公評之事,況系爭言論事實陳述部分均為真實,均經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意見表達部分,因事項涉及公益,應認屬可受公評之事。

如法院認被告構成侵權行為,原告請求之道歉方式及聲明內容,顯然逾越比例原則,損及被告人性尊嚴,請求命被告就該等事項加以澄清即可,實無需命被告道歉以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39-341頁):㈠被告於107 年1 月1 日有於臉書社團「沒花譙一譙」、「華航企業工會」以及「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發表如原證3 (本院卷第29-31 頁)、原證4 (本院卷第39-41 頁)、原證6(本件卷第213-215 頁)之言論,被告在臉書不同社群張貼相同言論(即如附表所示)。

㈡原告自104 年2 月1 日起擔任華航公司人力處醫務部內聘醫師,且為該公司唯一之內聘醫師,負責「規劃、督導飛安醫務」、「規劃、督導員工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業務」、「提供各單位及員工相關醫務諮詢意見」、「督導部內人員醫療業務」、「協助辦理職業災害事件辨識與評估等相關業務」,另以本身醫學專業,提供航空醫學及職業醫學相關意見(包括新進員工適任評估,員工傷後/ 病後返工適任評估及復工建議,配工復工諮詢,停復飛),供華航公司內部平行單位、用人單位或管理單位辦理相關業務參考,原告並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第一屆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委員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委員。

㈢被告受僱於華航公司,職位為空服員,同時為華航企業工會第三分會會員代表暨職安委員。

㈣依華航公司提出之訴外人邱庭芝工傷資料,邱庭芝於99年5月12日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後受有頸部疾患,前廠醫李敏輝醫師認定為職業災害,原告於104 年2 月1 日到職後,於同年月26日以及同年7 月1 日在邱庭芝之員工適任性評估紀錄表記載邱庭芝之頸部疾患與工傷無關等意旨之語。

㈤依華航公司提出之訴外人劉春瑩工傷資料,劉春瑩於104 年9 月5 日在停車場滑倒造成尾椎骨折,並於同年月10日赴新竹國泰醫院就診後醫師建議休養4 週,同年11月19日至東元綜合醫院就診,原告則於104 年11月23日就劉春瑩部分記載「依據醫學失能指引,腰薦椎骨折復工時間minmum to maximum duration為2 至4 週,個案自2015/9/5休養已超越醫學常理能接受的復工時間,評估可嘗試復工」等語,劉春瑩提出申覆報告則記載「醫師告知尾椎骨折處只癒合約三分之一多一些」、「謝醫師說不需要給他看X 光片,不用浪費錢copy X光片,也不用去複診照片子」等語。

㈥依華航公司提出之被告工傷資料,原告於104 年7 月2 日向華航公司空服處主管表示被告之飛時可漸進式增加至75小時不限航班後結案,該卷第312 頁之員工適任評估上原告則記載「預計漸進式回復正常飛時,每個月增加5 小時,7 月份維持70小時/ 月,8 月份75小時/ 月」(被告工傷資料卷第312 頁),被告於105 年1 月9 日撰寫報告向空管處檢附台大醫院以及慈濟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說明病情惡化,空管處將該報告會辦原告,原告僅記載「醫務部已結案,免會」(被告工傷資料卷第326 頁),該卷附之台大醫院診斷證明均記載建議被告應持續回診,並建議華航公司依醫囑安排當日往返、單趟飛行時數不超過4- 6小時之特殊班型,避免被告傷病惡化。

㈦依華航公司提出之被告工傷資料,華航公司主管於 104 年11 月 5 日 Cabin Crew Report 之擬辦欄記載「擬仍依謝醫師之建議" 正常排班" 」(被告工傷資料卷第297 頁),華航公司並於104 年12月21日召開「職業傷病門診單發放作業及龔員案後續辦理」會議,會議結論為「2.龔員案後續辦理:維持目前辦理方式,依據本公司醫務部醫師評估建議執行正常排班作業。

另,停止提供龔員職業傷病門診單」,空服管理部代經理王文驊亦批示「龔員執意其八年公傷未癒,公司應允其台大醫診建議排班方式,唯謝醫師表示可正常排班,並建議結案。

本部就此分歧看法招開會議,決議為維持原議正常排班。」

(被告工傷資料卷第317 頁)。

㈧華航公司人力資源處於106 年1 月16日以發文字號2017IZ00060 號函向華航公司企業工會發函記載「由貴會數位工會幹部陪同前往醫務部要求面見醫師」、「為維護全體同仁免於遭職場霸凌之壓力」、「另醫詢採預約制,請同仁務必遵守」等語。

四、兩造爭點(本院卷第342頁):㈠系爭言論(如附表)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 ⒈系爭言論是否均為真實? ⒉被告是否均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⒊系爭言論是否與公益有關而屬可受公評事項?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 元是否有理由?㈢原告請求附件1 所示道歉啟事內容於FACEBOOK社團「沒花譙一譙」、「華航企業工會」以及「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公開發文是否為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手段?

五、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

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

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

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

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

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

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

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

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

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

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

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縱事後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亦不得遽謂行為人有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而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9 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是否已合理查證應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

六、本院之判斷:㈠系爭言論(如附表)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⒈觀被告張貼系爭言論全文開頭先以「大家好,我是三分會代表乙○○……只要您是花航一份子…必看…在企業工會總會理事長的陪同下,我們一起到桃市府聲援…主要目的爭取『桃園市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的勞工代表名額。

進入正題,什麼是職災(傷)?什麼是職業病?什麼是職業病認定委員會?你妳我他又有何關係?…職災─採事實認定…職業病─職業醫學專科醫師醫職業病診斷準則…」,再述及「公司依法設立醫務室,主角為廠醫(按即原告)…」方為系爭言論,其中另述及「討論:在公司擔任廠醫就這個樣,日後若在職傷認定上有爭議而需將CASE送交『由她擔任委員的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審議,是在耍誰阿?」,貼文最後以「一個勞工的職傷 對個人絕對是一種悲劇 若一直被刁難或打壓那麼眾多的職傷 就只是 也只會 成為一種無人重視的數據謝謝大家耐心收看,能看到這邊的,您已經學會保護自己1/2 了!」等文字(分見本院卷第29-31 、39-41 、213-215 頁),是被告抗辯其為系爭言論係基於工會代表身分就職災和職業相關程序為說明,並表達工會對原告處理、認定適航性及職業災害方式之質疑,涉及公益,堪信屬實。

⒉系爭言論(附表編號1 、7 部分):兩造就原告擔任華航公司內部醫師,原告工作範圍包括職業災害之認定,且原告確擔任桃園市府勞動局職業疾病認定委員,且華航公司人力資源處於106 年1 月16日以發文字號2017IZ00060 號函向華航公司企業工會發函記載「由貴會數位工會幹部陪同前往醫務部要求面見醫師」、「為維護全體同仁免於遭職場霸凌之壓力」、「另醫詢採預約制,請同仁務必遵守」等語之事實均不爭執,被告就「以她(按即原告)對職傷員工的評估方法與立場及那了不起的態度來看,她去擔任桃市府勞動局的職業疾病認定委員一職,其適當性與適任性實在有待商榷」、「這麼容易心生畏懼在這公司是不適任的喔!」等言論,係被告對以工會代表身分,於宣導職災及職業病此等公益事項時,以先前自身及其他工會成員經歷(如後述)為基礎,表示個人對於原告個人適任性之見解及價值判斷,及陳述陪同會員欲向原告申請醫療諮詢因未預約遭拒所發表之意見,均因涉公益而屬可受公評之事,內容中「那了不起的態度」之、「這麼容易心生畏懼在這公司是不適任的喔!」用語,雖令人感到不快,難認已達偏激或不堪之言詞,而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已有所貶損。

⒊系爭言論(附表編號2 部分):⑴兩造就勞工邱庭芝於99年5 月12日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後受有頸部疾患,前廠醫李敏輝醫師認定為職業災害,原告於104 年2 月1 日到職後,於同年月26日以及同年7 月1 日在邱庭芝之員工適任性評估紀錄表記載邱庭芝之頸部疾患與工傷無關之事實並不爭執,又依華航公司函覆邱庭芝之工商假資料中有台大醫院環境及職業醫學部王榮德醫師於99年6 月30日、99年7 月14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病名欄載「職災引起左側遠端鎖骨骨折」(見該卷第192-193 頁),台大醫院環境及職業醫學部及神經內科專科李俊賢醫師於100 年11月10日開立診斷證明書上病名欄仍載「職災引起左側遠端鎖骨骨折」(見該卷第152 頁),前廠醫李敏輝100 年8 月11日於會簽公文上亦載「同意依台大醫院醫囑」等文字(見該卷第157 頁),是系爭言論(附表編號2 )「上班途中車禍,台大職醫科先後2 位醫師評估為工傷,花航前任廠醫參考外院專科醫師的評估後,亦認定為工傷」中關於「工傷」等文字,雖與前開診斷證明書或會簽文內容略有出入,然被告所指與公共利益相關,亦與主要事實相符,難認此部分構成侵權行為。

⑵至前任廠醫李敏輝醫師較原告為資深,此有被告提出李敏輝醫師之學經歷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122 頁),然未提出原告為李敏輝醫師學生之證明,被告僅以原告與李敏輝醫師持不同意見,即於系爭言論編號2 中稱「好一個沒有青出於藍卻勇於打臉老師的學生」,難認為真實。

又自卷內之華航公司104 年7 月21日會簽文見中可知(見該卷第105 -106頁),邱庭芝是否轉任地勤,並非僅考量原告出具之醫務專業意見,亦有航務處、空服處、人力處提出其它意見就薪水部分提出意見,且空服處亦提出「因邱員受傷後持續於台大就醫,就診紀錄以台大醫院最完備,如提供相關資料予第三方職業醫學科進行認定有實際困難度,並非邱員抗拒至第三方職業醫學科就診。

2015/6/3勞安部同仁陪同前往台大醫院環境暨職業醫學科進行職傷病因相關性諮詢,主治醫師表示不排除頸椎病變與該次車禍相關聯性」。

方做成「認同目前並無資料證明邱員現有傷病及前案工傷之直接關聯性」而讓邱庭芝轉為地勤之決議,且決議前華航公司已另由陳忠維陪同至外部醫師即台大醫院環境暨職業醫學科,瞭解黃敬淳醫師於102 年1 月16日診斷證明書上載開立「病患頸椎病變不能排除與上述車禍之相關性」之因並作成紀錄(見本院卷第110-112 頁),是實非單憑原告一人之決定,是系爭言論(附表編號2 部分)中「廠醫:我認為不是,取消工傷。」

亦難認屬實。

⑶再觀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訪談紀錄表及回函(見本院卷第303-304 、361-363 )可知,邱庭芝因轉地勤之勞動條件爭議在被告陪同下求助,申訴內容並提及「因換新承辦人及航醫,不願承認原公傷身分…即使檢附歷年來就診證明…謝姓航醫採不看不聽不問的態度…,不禁懷疑,公司雇用此航醫來打壓欺凌而非關懷協助員工的」等情,是被告確因陪同邱庭芝處理勞動爭議,進而為系爭言論,然被告並非全然無本,且主觀上被告認原告之出具意見對於職災認定有極大之影響力,方為上開言論,因勞動爭議案件本因立場而有不同觀點且對立激烈,被告前開言論雖以較誇大方式為之,然係本於邱庭芝提供之資料,尚認已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難認已構成侵權行為責任。

⒋系爭言論(附表編號3 、4 部分):兩造就華航公司提出之劉春瑩工傷資料,劉春瑩於104 年9 月5 日在停車場滑倒造成尾椎骨折,並於同年月10日赴新竹國泰醫院就診後醫師建議休養4 週,同年11月19日至東元綜合醫院就診,原告則於104 年11月23日就劉春瑩部分記載「依據醫學失能指引,腰薦椎骨折復工時間minmum to maxi mum duration 為2 至4週,個案自2015/9/5休養已超越醫學常理能接受的復工時間,評估可嘗試復工」等語,劉春瑩提出申覆報告則記載「醫師告知尾椎骨折處只癒合約三分之一多一些」、「謝醫師說不需要給他看X 光片,不用浪費錢copy X光片,也不用去複診照片子」之事實並不爭執,且原告就於做出判斷時確有以MD GUIDELINES DURATION VIEWS METHODOLOGY為診斷依據之一等情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77 頁),且原告確為國立愛爾蘭大學醫學系學士(見本院卷第45頁),是系爭言論(附表編號3 、4 部分)中雖夾論夾敘,然被告為系爭言論係因為工會委員身分而知劉春瑩之狀況,應認具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而為可受公評之事項,雖有尖酸刻薄之情,然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難認已構成侵權行為責任。

⒌系爭言論(附表編號5 部分):依前開不爭執事項㈥㈦,被告職災時間非短,又依華航公司函覆本院被告於104 年8 月7 日向華航主管向夢麟寄發之電子郵件記載「廠醫甲○○醫師僅於諮商過程中告知職:我不清楚你們的規定,但你就是要調到跟一般組員一樣,所以每個月我見你一次,就會增加5 小時,我想結案了,不想再看到妳」等文字(見被告工傷資料卷第307 頁),被告另於105 年1 月9 日撰寫報告向華航公司空管處檢附台大醫院以及慈濟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說明病情惡化,空管處將該報告會辦原告,原告僅記載「醫務部已結案,免會」(見被告工傷資料卷第326 頁),實屬被告出於自身經歷及其感受所為之言論,自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原告主張被告之行為對原告構成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委無足採。

⒍系爭言論(附表編號6 、8 部分):觀被告提出林劭華醫師與葉詩帆醫師LINE對話,林劭華醫師以「那時候聊到甲○○醫師回台大環職部對住院醫師經驗分享,謝說華航的員工都很會假裝很會騙、想騙假(意思是裝病),您那時在現場嗎?」(見本院卷第138頁),葉詩帆醫師回「華航的演講我在場,當時是R3,學姐請我幫住院醫師安排演講,我記得演講中有舉例說明廠醫的角色與業務,包含要做休養評估,有提及此事,確切言辭我忘了,但聽起來感覺是這樣沒錯。

可以冒昧請教學長是誰在討論啊?」(見本院卷第140頁);

被告提出105年12月15日與他人LINE對話,發話人稱「惠中有預約才去找謝醫師,結果謝醫師不見她,而且沒有任何理由」、「後來在空管的工傷組員、332楊皓紜說空管經理劉健文因這件事打給謝醫師,跟她吵起來」,被告回「我會將此CASE跟工會討論,只是惠中本人沒來提,這樣是表示…?」,發話人再回「她請我跟姐說的」,被告再問「你的意思是:謝(按即原告)人在醫務室,但直接拒絕見已完成申請醫諮的組員?(惠中)」,發話人再答稱「是的」等情(見本院卷第143、145頁),系爭言論(附表編號6、8部分)有夾論夾敘之情,應認被告已具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而為可受公評之事項,雖有尖酸刻薄之情,然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亦難認已構成侵權行為責任。

㈡被告既不構成侵權行為,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元及公開發文如附件1所示道歉啟事於臉書社團「沒花譙一譙」、「華航企業工會」及「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即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七、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及應撰寫如附件1 所示道歉啟事內容,並公開發文於臉書社團「沒花譙一譙」、「華航企業工會」及「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件1
澄清及道歉聲明
道歉人乙○○為中華航空的員工及工會代表,於107年1月1日公開文章於FACEBOOK社團「沒花譙一譙」及FACEBOOK社團「華航企業工會」,蓄意散播不實言論,貶損甲○○醫師的醫學專業及執業道德,嚴重侵害甲○○醫師之名譽,在此道歉並承諾不會再犯。
道歉人乙○○特向甲○○表達最高歉意,並於網路發文道歉。
道歉人: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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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內容                            │發表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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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位廠醫(按即原告)是花航正式員│            │
│    │工(之前的三位廠醫都是約聘制),│            │
│    │以她對職傷員工的評估方法與立場及│            │
│    │那了不起的態度來看,她去擔任桃市│            │
│    │府勞動局的職業疾病認定委員一職,│            │
│    │其適當性與適任性實在有待商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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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班途中車禍,台大職醫科先後 2位│相關聯之勞工│
│    │醫師評估為工傷,花航前任廠醫參考│:邱庭芝    │
│    │外院專科醫師的評估後,亦認定為工│            │
│    │傷。廠醫:我認為不是,取消工傷。│            │
│    │…( # 好一個沒有青出於藍卻勇於 │            │
│    │打臉老師的學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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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非常不願意看 X 光片及尊重外│相關聯之勞工│
│    │院專科醫師診斷之我翻書說了算)  │:劉春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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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果然從愛爾蘭拿醫學士回來的就│            │
│    │是不一樣)( # 表示之前員工附的 │            │
│    │中文診斷證明都沒在看?)( # 醫 │            │
│    │者父母心之缺乏且擾傷民啊!)    │            │
├──┼────────────────┼──────┤
│ 5  │廠醫:妳職災太久了,我不想再看到│相關聯之勞工│
│    │妳,我要結案了。( # 業績好棒棒 │:被告      │
│    │之難怪長官喜歡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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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廠醫:花航的員工都很會假裝想騙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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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三分會 5 位代表陪同申請復職組員 │相關聯之勞工│
│    │欲醫諮,才站在門口的走道上,她說│:戴鑫甫    │
│    │沒有預約不受理,所以大家連踏進醫│            │
│    │務室都沒有。廠醫去人力處告代表們│            │
│    │職場霸凌……( # 這麼容易心生畏 │            │
│    │懼在這公司是不適任的喔!)( #被│            │
│    │刁難到心生畏懼而看心理醫生的組員│            │
│    │妳知道有多少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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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管是什麼科的醫生評估她都不尊│相關聯之勞工│
│    │重 # 到底是看不懂還是妳最權威說 │:李惠中    │
│    │了算 # 連曾經幫組員打電話欲向她 │            │
│    │協調的空管劉經理都被她掛電話之真│            │
│    │的沒在尊重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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