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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3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依其上訴聲明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萬8,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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