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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59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莊采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徐冠蕙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425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關於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上訴人上訴關於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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