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65號
上 訴 人 楊枚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洪至誠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3 萬7,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5,949 元;
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5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7,352 元。
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3,301 元【計算式:65,949元+227,352 元=293,30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