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99號
原 告 LEE-LUONG SYLVIASY(中文名:李承恩)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湯詠煊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邱于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吳秉霖律師
被 告 胡白玫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張思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