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訴,4552,2019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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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得任
訴訟代理人 張月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金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16日所為判決,於108年9月16日提起上訴。
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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