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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密思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怡
送達代收人 邱朝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郁芬
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
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4,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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