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訴,4752,2019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52號
原 告 鄭敏文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王文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麗芳、張靜惠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庭呈書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 1,7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
扣除原告已繳17,533元,尚欠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