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08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 告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法定代理人 陳信良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楊蕙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併將繕本逕送對造:系爭房屋原屬公用之公有不動產,由被告現況接管時,是否有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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