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原 告 蔡瑞雪
張淞坤
王玉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李怡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原 告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訴訟代理人 吳敵雄
吳承祐律師
李怡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被 告 三木英一 日本國東京都文京區千駄木1-2-10
張雲龍
張光輝
張呂秀文
簡宜芬
范崇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 告 呂旭陽
呂榮茂
呂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段陶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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