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訴,987,20190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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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被 告 紅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國慶

被 上訴人

原 告 台灣朗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達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櫃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7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8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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