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李玫瑩
程莉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被 告 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洪啓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雖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但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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