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原 告 黃簡錦緒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邱庚杰
黃惠平
黃騏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正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0月30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盧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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