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邱騰毅
王晟懿
王淑瑤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素珠等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邱騰毅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74,522元(含抗告費1,000元)、上訴人王晟懿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5,209元、上訴人王淑瑤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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