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倪瀚宇
訴訟代理人 李錫永律師
被 告 黃盈仁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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