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重家繼訴,50,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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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0號
原 告 袁倫天


袁小麗
袁幼麗
袁妙麗
袁黛麗
袁瓊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谷逸晨律師
被 告 袁曼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杜奇飛
被 告 杜正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吳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10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家事訴訟之一部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10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被告杜奇飛並請求於前揭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原告訴訟代理人亦表示裁定停止訴訟與否由本院決定,有本院民國108年5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院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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