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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蕭預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潮卿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40,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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