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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張庭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鉅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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