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重訴,1026,2019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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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創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霖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重訴字第1026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壹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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