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天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
│編號│上訴人即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第二審裁判費│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金光營造工程│30,000,000元│414,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2. │陳天健 │19,470,000元│275,004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