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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送達代收人 游孟輝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溫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萬1,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6,236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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