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重訴,1075,201909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送達代收人 游孟輝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溫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萬1,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6,236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