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重訴,1162,2019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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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逢甲大學、科技部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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