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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81號
上 訴 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捌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50 萬元,反訴部分為289 萬1900元,合計1139萬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8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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