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原 告 李金樹
訴訟代理人 王慕民律師
彭聖超律師
洪郁雅律師
被 告 許哲明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戴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