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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18號
上 訴 人 睿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琮乾
上 訴 人 惠紹敏
胡煦杰
胡煦佳
被 上訴人 謝太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4 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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