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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37號
上 訴 人 星采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萬462元(計算式:本訴部分682萬5,000元+反訴部分666萬5,462元=1,349萬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6,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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