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重訴,1240,2019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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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
上 訴 人 蘇慶福
黃麗娜
呂俊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選樟、李子赫、陸軍後勤指揮部、劉福元、劉秋鳳、劉素英、劉曉如、吳獻堂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75,000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25平方公尺×125,000元+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315地號土地78平方公尺×125,000元=12,875,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5,000元,見本院卷第35頁、第4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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