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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德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中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麗萍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壹佰參拾萬參仟參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參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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