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原 告 周林良如
周耿立
周耿民
周耿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黃錫添
訴訟代理人 楊雅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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