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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70號
原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 表 人 林國彬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被 告 葉佳瑛
蔡長軒
被 告 連乾良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被 告 陳祥欽
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認原告就購入債券所受之損害,前提起訴訟,一部請求被告四人給付,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84號民事審理中(下稱另案),為免重複調查裁判歧異,而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嗣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84號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已於109年6月30日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有判決書可憑。
本院審酌本件與另案雖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各一部請求之關係,但本件並無以另案為前提之問題,本件與另案既然各為一部請求,本可各自判斷,本件訴訟程序並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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