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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84號
上訴人即原告 曾勝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景睿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萬2,000元;
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上開依法應補正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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