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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8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祥欽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國彬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訴字第139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億701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2萬3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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