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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寶德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佐鴻
葉佐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402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5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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