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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鈞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煌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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