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重訴,215,2019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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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耀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屏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1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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