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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國哲
被 告 黃碧蓮
黃碧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金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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