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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環宇開發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瓊華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27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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